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发布者:思政网发布时间:2016-11-10浏览次数:3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深化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发挥文明单位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级文明单位是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示范作用明显,被全院师生员工认同,经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审定,由院党委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提高师生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学校的文明程度作为创建任务。

第四条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院文明办)设在院党委宣传部。

第二章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是独立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二级学院(部、中心)、处(室)、直属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坚持学习宣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团结协作,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勤政廉洁,凝聚力强。

(二)师德师风建设好。始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施《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树立以人为本、以德治教的新理念,弘扬关爱学生、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重视教风建设,强化师德规范,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较高。

(三)重视大学生思政工作。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紧密联系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及时研究和解决学生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在大学生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讲文明、树新风,团结互助,大学生精神状态良好。重视学风建设,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完善心理健康预警机制。

(四)党建工作做得好。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党群、干群关系密切。重视统战工作,关心支持民主党派工作,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五)社会服务与文体活动开展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六)遵纪守法好。坚持法制和纪律教育,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刑事案件。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七)绿化、美化、卫生好。环保意识强,爱护环境、美化环境,积极参与学院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活动。爱护学院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经常保持环境卫生区的清洁,办公室、教室、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保持整洁。重视健康知识教育,关注师生的生理、心理健康。

第三章创建和评选

第七条创建文明单位,重在加强领导,坚持齐抓共管,着力形成创建工作合力;重在结合实际,创新工作载体和方法,着力形成创建活动特色;重在贴近群众,吸引广大师生参与,着力形成全员参与的格局;重在常抓不懈,突出创建过程,着力形成完善的长效机制,促进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

第八条院级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度。院级文明单位每两年申报一次,于申报当年的10月进行验收。

第九条文明单位评审、命名程序:申报单位按照文明单位标准组织自查,自查合格的向院文明办递交申请报告,经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报院党委批准,统一命名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复评和管理

第十一条院级文明单位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管理。日常工作由院文明办负责。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管理和指导,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对已命名的院级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自查一次,并由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复查,复查合格者继续保留“院级文明单位”称号。经复查,有下列情况的分别进行通报批评或撤消其文明单位称号。

(一)院级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其提出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1.教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2.学生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治安处罚的;

3.复查成绩低于90分的。

(二)院级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其称号:

1.教职工违法违纪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受到行政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2.学生受到刑事拘留及以上处分的;

3.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发生其他安全事故,对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复查成绩低于80分的。

第十三条被撤消“院级文明单位”称号的二级学院(部、中心)、处(室)、直属单位,要交回奖牌,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

第十四条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程序:由院文明办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作出撤消建议,报院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力争按期改正,保持荣誉称号。被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通过整改,符合条件后可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